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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崇文与刘恒龙、刘勇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崇文,刘恒龙,刘勇,刘春梅,蒋堂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894号原告:蒋崇文,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万军,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刘恒龙,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二:刘勇,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三:刘春梅,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四:蒋堂钦,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崇文与被告刘恒龙、刘勇、刘春梅、蒋堂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崇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崇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崇文负担。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