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永元、佛山市森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元,佛山市森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小红,成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永元,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佛山市森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32475769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407。法定代表人:谢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小红,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成进辉,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小红持有的温州泛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5万人民币;股权占有:35%)的股权。现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森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小红、成进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上述股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谢小红持有的温州泛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5万人民币;股权占有:35%)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升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