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建明、王建忠用益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明,王建忠,王建东,王建彬,王义民,高敬国,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忠,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彬,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义民,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住。原审第三人:高敬国,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高盖村村民,住。原审第三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法定代表人:王建青,村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建明与被申请人王建忠、王建东、王建彬、王义民、原审第三人高敬国、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东麻王村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5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建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李福玉审判员 刘宪福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柳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