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房文青与樊彦雷、正定县志江房地产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文青,樊彦雷,正定县志江房地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502号原告房文青,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樊彦雷,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志江房地产中介所负责人张志江,经营者。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大街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文青与被告樊彦雷、正定县志江房地产中介所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房文青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彦雷、正定县志江房地产中介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文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文青撤回对被告樊彦雷、正定县志江房地产中介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