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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288号原告:吴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发,系原告父亲。被告:朱某,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