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与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沈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52号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住所地常熟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志恒,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与被告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由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序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