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与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沈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52号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住所地常熟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志恒,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与被告沈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由原告常熟市房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序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