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与上海赛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上海赛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903号原告: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姚慧忠,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赛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5幢3418室。法定代表人:曹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赛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杭州阻尼滑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