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送卫、戚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送卫,戚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唐送卫,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戚海芳,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唐送卫与被执行人戚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20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