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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东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