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与吴少才、沙马作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吴少才,沙马作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918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住址:会理县下村乡下村村6组。负责人:文成,下村分理处负责人。被告:吴少才,男,彝族,1978年4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沙马作古,女,彝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与被告吴少才、沙马作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下村分理处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