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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与吴少才、沙马作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吴少才,沙马作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918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住址:会理县下村乡下村村6组。负责人:文成,下村分理处负责人。被告:吴少才,男,彝族,1978年4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沙马作古,女,彝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与被告吴少才、沙马作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下村分理处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村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