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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裴凯莉与王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凯莉,王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031号原告:裴凯莉,女,200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裴首阳,系原告裴凯莉父亲,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妮,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8号。原告裴凯莉与被告王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凯莉负担。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亦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