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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罗来宁、涂小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来宁,涂小巧,龚顺根,杨祚龙,韩垂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889号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曦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检发,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彭爱军,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凤,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彭姣凤,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原告:杨瑟琴,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凤,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爱军、杨瑟琴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彭姣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谢 芸审判员 曾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