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曹小东、郭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曹小东,郭晓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65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401-1411号。负责人:朱浩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建华、龚奎境,单位员工。被告:曹小东,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郭晓梅,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曹小东、郭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7.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