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93号申请人: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115645。法定代表人王戈,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77483C。法定代表人徐娇,该公司经理。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因与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王戈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豪航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川生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戈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的房屋。本案申请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