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XX成与赵国喜、陈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赵国喜,陈德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65号原告:XX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赵国喜,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德翠,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XX成与被告赵国喜、陈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XX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