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卫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郑卫平,况建国,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0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K。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卫x,女,1956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况建x,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周x,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卫x、况建x、周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卫x、况建x、周x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况建国有车牌为赣C×××××小轿车一台可供执行,该车辆已办理抵押并被本院查封,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况建国所有的车牌为赣C×××××小轿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