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玉梅、韦孝进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梅,韦孝进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玉梅,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铜陵市义安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孝进,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玉梅、韦孝进犯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皖0706刑初51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朱玉梅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被告人韦孝进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朱玉梅、韦孝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玉梅、韦孝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玉梅、韦孝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玉梅、韦孝进撤回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刑初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启审 判 员 周正利审 判 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李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