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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波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653-1号原告:冯波,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职务:总经理。原告冯波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冯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波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