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文建与丘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建,丘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242号原告杨文建,男,1987年9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浩亮,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东源县。原告杨文建与被告丘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文建负担。审 判 长 邓志军审 判 员 黄日成人民陪审员 张东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旭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