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钟方良、林盈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方良,林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8号请执行人:吴生弟,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411252346,汉族,住平阳县海西镇宋埠村。被执行人:钟方良,男,1976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盈盈,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生弟与被执行人钟方良、林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方良、林盈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钟方良、林盈盈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生弟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方良、林盈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