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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财保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曹献国,郑莉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9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九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献国,负责人。被申请人: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胡建云,负责人。被申请人:曹献国,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郑莉青,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曹献国、郑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浙0803财保9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曹献国、郑莉青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力能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曹献国、郑莉青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