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李路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路华,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横峰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4日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4年11月14曰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0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抓获,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路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路华在信州区渡口圆盘附近,趁被害人黄某1上车之际,将其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粉色iphone7盗走。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路华在信州区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周某不注意,割破其上衣左侧口袋后,从口袋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200余元。2017年3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路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路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李路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证人黄某2、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黄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路华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路华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备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路华盗窃他人财物两次,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路华自愿认罪,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路华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