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景德路高井头2号。法定代表人:释证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原审被告:台湾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住所地台湾地区花莲市中央路三段707号。法定代表人:释证严。上诉人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湾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上诉称,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雅安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雅安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四川省乐山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地域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为:乐山市、攀枝花、自贡市、雅安、宜宾市、凉山彝族自治州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地为雅安,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故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雅安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珂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