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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同发 肖体荣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发,肖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发,男,1962年2月11日生,彝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瓦窑小区17栋18-4,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2112035。被执行人肖体荣,男,1942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村大哪闹组7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205122838。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同发申请执行肖体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体荣无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同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卫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