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坤茂与陈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茂,陈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97号原告:陈坤茂,男,汉族,1991年9月23日,自由职业,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陈培生,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油漆工,住漳州市龙文区,户口所在地:诏安县。本院在审理陈坤茂、陈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陈坤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坤茂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坤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陈坤茂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佛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