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韩素荣、盖州市双台镇松树沟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韩素荣,盖州市双台镇松树沟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张世明,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艳荣,系原告女儿。被告:韩素荣,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盖州市双台镇松树沟村委会。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刚,系村委会主任。原告张世明诉被告韩素荣、盖州市双台镇松树沟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松树沟村民,1983年原告领名分得4人份口粮地,地点在沙滩地。2001年原告搬至鲅鱼圈汝儿姑村居住,经与被告协商将上述土地暂时交给其耕种,粮食直补也由其领取。后原告找到被告想收回土地,被告不同意,原告多次到村上查找账目,工作人员以账目烧毁为由搪塞,不给原告1983年账目,只有1998年的账目,但此账目已私自改动。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土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实际诉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浩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