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小洪与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洪,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丁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428号原告:王小洪,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1号23-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67851306。法定代表人:丁先彬,职务不详。被告:冷兵,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丁先彬,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王小洪与被告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丁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小洪诉称,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达成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50000元,但被告在还款首月就未足额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3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前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9550元;2,被告丁先彬对被告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市研恒商贸有限公司、冷兵、丁先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本案中,贷款人王小洪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新村**号*单元*-*,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陈惠英人民陪审员 张荣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