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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苑强诉被告孙辉、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强,孙辉,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44-1号申请人:苑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担保人:吕龙新,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孙辉,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强诉被告孙辉、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辉彩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苑强以避免被申请人孙辉、利辉彩钢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辉、利辉彩钢公司89.2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孙辉、利辉彩钢公司价值89.2万元的财产。苑强提供与吕龙新共同共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288号桂花苑2#商住楼406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苑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确保需要冻结的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辉、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89.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9.2万元的财产;查封苑强、吕龙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288号桂花苑2#商住楼406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