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朋、何涛等与尤社坡等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朋,何涛,尤社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王耀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033号原告:何朋,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原告:何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邢台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社坡,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地址:邢台市邢州北路黄家园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1059109676。负责人:蔡瑞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耀锋,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王晓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朋、何涛诉被告尤社坡、王耀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朋、何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尤社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朋、何涛撤回对被告尤社坡的起诉。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