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与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898号原告: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化,董事长。被告: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法定代表人:柳霞仙。原告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浦江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湖南贝贝烟花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