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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连民与窦洪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连民,窦洪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10号原告:雷连民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窦洪勃,男,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雷连民与被告窦洪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雷连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连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连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雷连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傅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