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连民与窦洪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连民,窦洪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10号原告:雷连民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窦洪勃,男,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雷连民与被告窦洪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雷连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连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连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雷连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傅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