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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蔡玉换与被执行人吴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换,吴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14号申请人蔡玉换,女,1970年7月4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被执行人吴荣斌,男,1970年11月5日生,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玉换与被执行人吴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找了被执行人包括银行账户、车辆信息、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尔后,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10000.00元后,剩余人民币16000.00元,被执行人吴荣斌承诺于2017年8月3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的还款计划,此还款计划经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此支付方案,并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绍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