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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凌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655号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福景东方城69栋101号,机构代码:913407000636412942(1-1)法定代表人:郑贤生,被告:王凌峰,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623199106116318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福景东方城59栋2单元8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凌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层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