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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启东与王永进、朱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东,王永进,朱光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254号原告:许启东,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锦群,东阳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光军,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启东与被告王永进、朱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启东承担。审 判 员 马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