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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利与付继先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利,付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田利,男,1957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付继先,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现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田利与被执行人付继先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442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付继先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田利欠款4万元。二、如被告付继先不能如期给付欠款4万元,则自2016年8月1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每月给原告田利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被告承担400元,剩余40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款项,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字4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胡 萌执行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