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英,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170号原告:徐凤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国松,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何文孝。委托代理人:何文孝,系被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伟,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系被告副总经理。原告徐凤英与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世文、蔡国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志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7年3月工资3025元予原告;2.被告支付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予原告;3.被告支付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800元予原告;4.被告为原告补缴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入职被告公司,任职客服员,一直兢兢业业,尽忠职守,胜任岗位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多次与负责人之一陈妙强进行沟通。2017年3月26日,被告以原告不适合客服岗位为由要求原告自动离职,原告此后就无法再回到被告处上班。被告无故辞退原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本案在仲裁阶段,原告作为申请人是以陈妙强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而诉讼中却以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陈妙强承包了被告的快递服务业务,双方签订有《特许经营(承包)合同》,被告与陈妙强是合作关系。原告是与陈妙强建立聘用关系,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而原告是以陈妙强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诉讼中却以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原告在诉讼中已经明确是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只向被告主张权利而不向陈妙强主张权利,则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程序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处理。原告迳行对被告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凤英的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安昭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