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玉平、胡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玉平,胡波,黄玉群,广州市荔湾区聚邦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玉平,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胡波,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黄玉群,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聚邦鞋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海北路*号*座*楼自编*号。经营者:黄玉平。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玉平、胡波、黄玉群、广州市荔湾区聚邦鞋厂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5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聚邦鞋厂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岳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