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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全秀英与吕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秀英,吕秀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55号原告:全秀英,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祥,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系原告之子。被告:吕秀云,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秀英与被告吕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秀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秀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秀英撤回对被告吕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全秀英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