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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秀风与苦连达·哈木太、努尔别克·吾斯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风,努尔别克·吾斯曼,苦连达·哈木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2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徐秀风,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尔别克·吾斯曼,男,哈萨克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苦连达·哈木太,女,哈萨克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努尔别克·吾斯曼、苦连达·哈木太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兵120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债权金额为65712.5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657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近  灿代理审判员 李  亚  西代理审判员 衣米提·司马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时  晓  军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