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细娥与申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细娥,申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721号原告宋细娥,女,1958年4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被告申祥英,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细娥与被告申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是为保留诉权,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细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细娥承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