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兵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XX,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兵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18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