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炎昌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1栋1611。法定代表人:郑文。被执行人:林炎昌,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炎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显发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甘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练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