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聪虎与被执行人曹红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虎,曹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聪虎,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曹红刚,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聪虎与被执行人曹红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红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玲萍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