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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南段137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3111-9。代表人张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庆元,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205000082951。法定代表人周正育。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平卫工商执行字(2017)14-0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5月27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分局对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作出平卫工商处字(2016)第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将7辆不合格“吉祥狮”电动车销售给平顶山市狮王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无锡吉祥狮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罚程序亦无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作出的平卫工商处字(2016)第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平安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