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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孙宏权诉被告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权,汪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816号原告孙宏权,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汪敏,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孙宏权诉被告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宏权承担。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