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巧申请执行谢晓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巧,谢晓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宋巧,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晓珂,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晓珂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巧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谢晓珂名下的豫DLPX**号奇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