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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政帅与郑世有、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政帅,郑世有,唐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455号原告:董政帅,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荣仁里。被告:郑世有,男,1990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被告:唐威,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南楼工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政帅与被告郑世有、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政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00元(贰仟伍佰贰拾伍元)、财产保全费2020.00元(贰仟零贰拾元),合计4545.00元(肆仟伍佰肆拾伍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敬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