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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刘荣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58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彭秋香,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株潭镇湘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99475283N。法定代表人:曾小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曾小琳,男。被告:刘荣秀,女。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刘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厚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刘荣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一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①2017年1月15日,在商××区城北凯悦壁纸店处垫付消费款213647元;②2017年1月15日,在商户刘小平处垫付消费款25615元;③2017年1月15日,在商××县株潭镇美俊筒子加工厂处垫付消费款30738元;以上原告替被告一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0.05元,尚欠269999.95元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69999.95元;2、判令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609.92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曾小琳、刘荣秀对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刘荣秀未答辩。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两份、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函两份、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账号交易记录、垫付宝交易明细表、交易短信通知、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付款明细、现金管理交易凭证,证明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注册成为原告的垫付宝会员,并在垫富宝网站上消费三笔总计270000元,被告曾小琳、刘荣秀为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款项截止2017年3月29日,尚有本金269999.95元及违约金38609.92元未偿还的事实。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刘荣秀未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6月17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在原告指定的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第一项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共同签署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协议、电子单据或凭证、通讯信息、《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其他信息等)均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还款日为每月13日。另被告曾小琳、刘荣秀作为上述合同的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原告分三次为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垫付消费款:①2017年1月15日,在商××区城北凯悦壁纸店处垫付消费款213647元;②2017年1月15日,在商户刘小平处垫付消费款25615元;③2017年1月15日,在商××县株潭镇美俊筒子加工厂处垫付消费款30738元;以上原告为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总计270000元,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应当在2017年2月13日之前全部归还,但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仅归还0.05元,尚欠269999.95元未还,被告曾小琳、刘荣秀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垫付宝(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按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了消费,原告替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会员,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给原告,但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未予归还,依法应承担归还该款项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小琳、刘荣秀自愿对原告与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卡)领用合约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因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等事项,但约定的支付标准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二者之和应当不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2017)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269995.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7)被告曾小琳、刘荣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驳回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被告万载县四洋彩印有限公司、曾小琳、刘荣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刘厚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