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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中言、常五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中言,常五香,李灵起,李军,李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117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办公室主任。被告:李中言,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常五香,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灵起,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军,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凤华,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言、常五香、李灵起、李军、李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常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