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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杨洁,李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杨洁。被执行人李良春。申请执行人李军、杨洁与被执行人李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良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营山县支行的工资帐户存款325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营山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甫 来源: